第六条 助理书记长
助理书记长负责辅助书记长执行上条所指工作。
第七条 主任书记员
主任书记员负责:
(一)主管法院或检察院的程序科以及检察院各辅助组,并根据本身职责指导、统筹和执行各项工作;
(二)准备、处理和管理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数据及数据;
(三)编制统计图表,并每月将之送交书记长;
(四)执行适用法例赋予的或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它职务。
第八条 司法文员
一、特级书记员、首席书记员、助理书记员负责获指派的属诉讼上的文书处理、卷宗编排及有关手续等工作。
二、初级书记员负责执行其所属的科或辅助组的外勤工作,以及在有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参与的听证及措施中提供协助,并在部门有需要时,执行获指派的属诉讼上的文书处理、卷宗编排及有关手续等工作。
三、司法文员尚负责执行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它同类性质的职务或适用法例规定的其它职务。
第三章 聘任、任用及变更法律关系
第九条 司法文员职程的入职聘任
一、进入法院及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程的人员,应根据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从合格完成任职资格课程者中选任。
二、拟修读任职资格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具备担任公职的一般要件;
(二)至少具有十一年级学历或等同学历。
三、合格完成任职资格课程者,即成为司法文员职程入职职级的备聘人员。
第十条 主管官职的聘任
一、主管官职应根据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从合格完成培训课程的属法院或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者中选任,但不影响第七款的适用。
二、拟修读书记长任用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在本身官职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助理书记长;
(二)在本身官职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主任书记员;
(三)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助理书记长及主任书记员。
三、拟修读助理书记长任用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在本身官职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主任书记员;
(二)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三)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主任书记员、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四、拟修读主任书记员任用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二)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
(三)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及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
五、为适用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按各情况,以举行入学试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一次或多次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官职或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