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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第三十条 更新法律上的提述
  一、现行法例中,凡对“法院书记长”、“书记长”官职的提述,按情况而定,视作对法院或检察院“书记长”官职的提述。

  二、现行法例中,凡对“法院书记”、“书记”职级的提述,按情况而定,视作对法院或检察院“主任书记员”官职的提述。

  三、现行法例中,凡对“助理书记”职级的提述,按情况而定,视作对“法院助理书记员”或“检察院助理书记员”职级的提述。

  四、现行法例中,凡对“法院缮录员”、“司法缮录员”、“检察院缮录员”以及对“庭差”、“法警”职级的提述,按情况而定,视作对“法院初级书记员”或“检察院初级书记员”职级的提述。

  第三十一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

  (一)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二)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号法令;

  (三)第9/1999号法律第五十三条及表四。

  二、上款(一)及(二)项的规定不适用于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第三条第六款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在本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指行政法规生效前,上述第三条第六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继续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薪俸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者)
第7/2004号法律
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第二条 司法辅助人员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按本法律规定属司法范畴特别制度职程的司法文员及主管官职据位人。

  第三条 法院及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称
  一、司法范畴特别制度的职程分为:

  (一)法院司法文员职程;

  (二)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

  二、法院司法文员职程包括以下职级:法院特级书记员、法院首席书记员、法院助理书记员、法院初级书记员。

  三、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包括以下职级:检察院特级书记员、检察院首席书记员、检察院助理书记员、检察院初级书记员。

  第四条 主管官职
  法院及检察院的书记长、助理书记长、主任书记员,均属主管官职。

第二章 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权

  第五条 书记长
  书记长负责主管法院或检察院的办事处,尤其负责以下工作,但不影响有关主管司法官及其它主管实体的监管权:

  (一)主管中心科;

  (二)向主任书记员发出工作指引;

  (三)处理行政事务;

  (四)每月向主管司法官提交统计图表;

  (五)向主管司法官提供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数据;

  (六) 执行适用法例赋予的或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它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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