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文员因在法院办事处及检察院各部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有权每月收取按行政法规而定的一项附加报酬。
三、学员修读任职资格课程期间有权每月收取报酬,报酬数额由行政法规厘定;如学员为公务员,可选择原薪俸。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补足法规
本法律的补足规定,尤其有关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甄选及培训程序的规定,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二十五条 补充法律
对本法律及其它补足法规未特别规定的事宜,适用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员的转入
一、现任法院书记及检察院书记按其属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以原有职阶分别转入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职级。
二、现任法院助理书记及检察院助理书记按其属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以原有职阶分别转入法院助理书记员或检察院助理书记员职级。
三、现任法院缮录员、庭差及检察院缮录员、法警按其属法院办事处或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以原有职阶分别转入法院初级书记员或检察院初级书记员职级。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仅须按情况而定,由终审法院院长或检察长以批示核准有关名单,并将之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即可。
五、现正于法院或检察院担任书记长职务的人员转为担任第五条所指书记长的职务,其在本法律生效日所处的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直至有关期限届满前维持不变,且不影响倘有的续任。
六、现以合同受聘并担任司法辅助人员职务的人员,其在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及任用方式均维持不变,即使日后合同续期亦然;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以合同附注的方式适用于该等人员。
七、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本条所指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级、职阶或状况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主管职务的临时性规定
一、如无合格完成第十条所指培训课程者,则从下列人员中甄选出以代任制度担任相关主管职务者,但不影响上条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一)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
(二)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助理书记员或检察院助理书记员。
二、规范公共行政领导及主管官职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以代任制度担任职务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上款所指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晋升试
一、在原职级工作满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助理书记员及检察院助理书记员,可分别报考本法律生效后首次举办的法院特级书记员及检察院特级书记员的晋升试。
二、在原职级工作满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初级书记员及检察院初级书记员,可分别报考本法律生效后首次举办的法院首席书记员及检察院首席书记员的晋升试。
第二十九条 聘任及任用
一、因应部门工作需要,可例外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聘用曾受适当培训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担任与本法律规定的职程及官职的职务性质类同的职务的人为司法辅助人员。
二、上款所指人员必须履行为司法辅助人员而定的义务、回避和不得兼任的规定,并受为该等人员而设的工作评核制度约束,以及享有该等人员的特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