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第7/2004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第二条 司法辅助人员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按本法律规定属司法范畴特别制度职程的司法文员及主管官职据位人。
第三条 法院及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称
一、司法范畴特别制度的职程分为:
(一)法院司法文员职程;
(二)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
二、法院司法文员职程包括以下职级:法院特级书记员、法院首席书记员、法院助理书记员、法院初级书记员。
三、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包括以下职级:检察院特级书记员、检察院首席书记员、检察院助理书记员、检察院初级书记员。
第四条 主管官职
法院及检察院的书记长、助理书记长、主任书记员,均属主管官职。
第二章 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权
第五条 书记长
书记长负责主管法院或检察院的办事处,尤其负责以下工作,但不影响有关主管司法官及其它主管实体的监管权:
(一)主管中心科;
(二)向主任书记员发出工作指引;
(三)处理行政事务;
(四)每月向主管司法官提交统计图表;
(五)向主管司法官提供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数据;
(六) 执行适用法例赋予的或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它职务。
第六条 助理书记长
助理书记长负责辅助书记长执行上条所指工作。
第七条 主任书记员
主任书记员负责:
(一)主管法院或检察院的程序科以及检察院各辅助组,并根据本身职责指导、统筹和执行各项工作;
(二)准备、处理和管理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所需数据及数据;
(三)编制统计图表,并每月将之送交书记长;
(四)执行适用法例赋予的或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它职务。
第八条 司法文员
一、特级书记员、首席书记员、助理书记员负责获指派的属诉讼上的文书处理、卷宗编排及有关手续等工作。
二、初级书记员负责执行其所属的科或辅助组的外勤工作,以及在有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参与的听证及措施中提供协助,并在部门有需要时,执行获指派的属诉讼上的文书处理、卷宗编排及有关手续等工作。
三、司法文员尚负责执行经上级命令分配的其它同类性质的职务或适用法例规定的其它职务。
第三章 聘任、任用及变更法律关系
第九条 司法文员职程的入职聘任
一、进入法院及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程的人员,应根据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从合格完成任职资格课程者中选任。
二、拟修读任职资格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具备担任公职的一般要件;
(二)至少具有十一年级学历或等同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