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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关于《司法组织纲要法》及《民事诉讼法典》条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二十九条-A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辖权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辖权审判应按照轻微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步骤进行的诉讼,包括审判该等诉讼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它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B 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它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刑事或轻微违反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
  第二十九条-C 劳动法庭的管辖权
  劳动法庭有管辖权审判适用《劳动诉讼法典》的、由劳动法律关系而生的民事及轻微违反的诉讼、附随事项及问题,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它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D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辖权
  一、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负责准备及审判下列程序及诉讼,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它管辖权:
  (一)有关夫妻的非讼事件的程序;
  (二)经法院裁定的分产诉讼及离婚诉讼,但不影响《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三)基于经法院裁定的分产诉讼及离婚诉讼而声请进行的财产清册程序,以及与该财产清册程序有关的保全程序;
  (四)宣告婚姻不成立的诉讼或撤销婚姻的诉讼;
  (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条及第一千五百二十条提起的诉讼;
  (六)向配偶、前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或已解除亲权的子女提供扶养的诉讼及执行程序;
  (七)与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第九十五条所列举的特别措施有关的程序;
  (八)对母亲身份及推定父亲身份提出争执的诉讼;
  (九)与采用、执行及重新审查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所规定的措施及一般措施有关的程序。
  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亦有管辖权审理在上款所指案件中出现的任何附随事项及问题。
  第四条 修改《民事诉讼法典》
  《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五条及第九百三十条,现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发时间
  分发于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当值负责分发卷宗之法官主持下进行,且仅分发截至当日上午十时交到之文件,但公众假期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之分类及编号
  一、【……】。
  二、【……】。
  三、于设有具不同管辖权之法庭之法院,在进行以上两款所规定之活动前,须先行按分配管辖权之规则,将有关文件拨予相关法庭。
  第四百九十二条 指定鉴定人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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