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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关于《司法组织纲要法》及《民事诉讼法典》条文的修改及附加

  (2)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检察长、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
  (3)立法会执行委员会;
  (4)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及其主席、法官委员会及其主席、中级法院院长、第一审法院院长及监管办事处的法官;
  (5)检察官委员会及其主席、助理检察长及检察官;
  (6)在行政当局中级别高于局长的其它机关;
  (九)【原(八)项】;
  (十)【原(九)项】;
  (十一)【原(十)项】;
  (十二)【原(十一)项】;
  (十三)【原(十二)项】;
  (十四)【原(十三)项】;
  (十五)【原(十四)项】;
  (十六)【原(十五)项】。
  第四十四条 性质及管辖权
  一、【……】。
  二、终审法院有管辖权:
  (一)【……】;
  (二)【……】;
  (三)【……】;
  (四)【……】;
  (五)审判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及司长因履行其职务而作出的行为,针对彼等所提起的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六)审判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及司长在担任其职务时作出的犯罪及轻微违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七)审判就终审法院法官、检察长、中级法院法官及助理检察长因履行其职务而作出的行为,针对彼等所提起的诉讼;
  (八)【原(六)项】;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第二条 修改《司法组织纲要法》附件表一及表五第9/1999号法律附件表一及表五,现修改如下:
  表一(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所指者)
  第一审法院法官编制
  合议庭主席     四名
  初级法院法官 二十四名
  行政法院法官 二名
  表五(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者)
  检察院司法官编制
  检察长 一名
  助理检察长 九名
  检察官 二十三名
  第三条 附加入《司法组织纲要法》
  在第9/1999号法律内,附加第二十九条-A、第二十九条-B、第二十九条-C及第二十九条-D,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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