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
(第4/98/M号法律 七月二十七日)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f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b项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的纲要。
第二条 (理由及限制)
一、就业政策基于维持经济结构、市场的正常运作、尊重劳工权利和认同工作的社会价值。
二、就业政策包括机构性组织的社会伙伴的连带性参与,因此须尊重法人自主。
三、为达致本法律列明的目标,就业政策应与其它社会/经济政策协调。
第三条 (社会协调)
一、行政当局承认身为共同负责施行就业政策的社会伙伴的功能和保证其自由、独立和代表性的必需条件。
二、行政当局确保由雇主、雇员和总督代表三方所组成的一个社会协调自主结构的运作。
第四条 (选择职业及就业机会)
一、澳门居民享有选择职业或工作类别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
二、禁止任何影响平等就业机会的歧视性限制。
三、为着上款规定的效力,对专业或特定学历资格的要求不构成歧视性限制。
四、确保在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考虑资历和能力外,不受其它考虑的限制。
第五条 (劳工权利)
一、所有劳工不管年龄、性别、种族、国籍或来自何地区,有权:
a)按照数量、性质和质量的工作,收取回报;
b)在相同工作或相同价值之间,收取相同工资;
c)在卫生和安全条件下工作;
d)疾病援助;
e)每日工作时间的极限,每周休息和有薪定期假期以 及收取公众假期的报酬;
f)加入代表其利益的社团。
二、特别确保保障女工,尤其是在怀孕期间和产后,以及在工作中的未成年人及伤残人士。
第六条 (目标)
就业政策的目标尤其是下列:
a)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b)达致及维持充分就业情况;
c)改善就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