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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违犯工业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适用处分

订定违犯工业场所劳工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适用处分
(第2/83/M号法律 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适用的处分)
  一、凡雇主不遵守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号法令核准之工业场所劳工安全与卫生总章程之规定者,将受下列所定处分,而系按如下范围每次违例计:
  a、手动及手提的工具及人身保护装置的使用,以及烙焊设备与操作--罚款500至1500元。
  b、从事非纯属偶然活动的卫生设备、更衣室、渠道、喉管、桶、池、贮藏库、建筑物、装置及有关水巷包括垂直通道,以及工作平台--罚款500至2000元。
  c、机器、发动机、动力装置及/或其他固定装置的机械装置的保护、保养、维修或安全--罚款1000至3000元。
  d、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环境的条件,尤其通风、噪音、震动及放射--罚款1000至4000元。
  E、炉、温室、冷藏设备、蒸汽炉及其他装置、压力器材及贮藏器--罚款1500至5000元。
  F、电力、消防警报、防火及灭火等设备;危险或妨碍性物品及物料的制造、操作、运输使用、储藏、移动、散放、投掷或脱离--罚款2000至6000元。
  G、未有在以上各项特别指明之事宜--罚款200至1000元。
  二、对于罚款的厘定,须注意违例的严重性、违例者的应负责任程度及其经济能力。
  第二条 (再犯)
  倘属刑法一般规定所指的再犯时,上条所指之罚款限额增加一倍。
  第三条 (特别加重)
  倘违例属意外成因,或促成意外之发生,第一及第二条所指罚款限额增为两部。
  第四条 (责任的免除)
  对违犯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号法令核准之管制章程规定的违例事宜而是关于不使用雇主在服务单位内有提供与劳工使用之人身保护设备者,雇主不必负责。
  第五条 (违例的缉查及罚款的自动缴纳)
  一、由法令所赋予对工业场所劳工安全与卫生规则的遵守负稽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有权在有关的违例检控书内,为着自动缴纳的目的,厘定本法律所指的罚款金额。
  二、倘属自动缴纳情况的罚款,即使有关检控书已移并法院,亦将永远按照该检控书上所定的金额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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