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各种训练之训练计画,由各主管机关定之。
第8条 公务人员进修分为入学进修、选修学分及专题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入学进修或选修学分。
二、国内外机关学校专题研究。
三、国内外其它机关(构)进修。
前项进修得以公余、部分办公时间或全时进修行之。
第9条 各机关学校选送进修之公务人员,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服务成绩优良,具有发展潜力者。
二、具有外语能力者。但国内进修及经各主管机关核准之团体专题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项选送进修须经服务机关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机关首长核定。
第10条 各机关学校选送国外进修之公务人员,其进修期间如下:
一、入学进修或选修学分期间为一年以内。但经各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者,延长期间最长为一年。
二、专题研究期间为六个月以内。必要时,得依规定申请延长,延长期间最长为三个月。
经中央一级机关项目核定国外进修人员,其进修期限最长为四年,不受前项第一款之限制。
第11条 各机关学校选送国内全时进修之公务人员,其进修期间为二年以内。但经各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者,延长期间最长为一年。
前项全时进修之公务人员于寒暑假期间,应返回机关上班。但因进修研究需要,经各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条 各机关学校选送或自行申请进修之核定与补助规定如下:
一、选送全时进修之公务人员,于核定进修期间,准予带职带薪并得给予相关补助。
二、选送公余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之公务人员,于核定进修期间得给予相关补助。
三、自行申请全时进修之公务人员,其进修项目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并同意其前往进修者,得准予留职停薪,其期间为一年以内。但经各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者,延长时间最长为一年;其进修成绩优良者,并得给予部分费用补助。
四、自行申请以公余时间或部分办公时间参加进修之公务人员,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并同意其前往进修且成绩优良者,得给予部分费用补助。
前项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补助之全时进修人员,应依规定向服务机关学校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