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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2001修正)

  第7条 年终考绩奖惩依左列规定:
  一、甲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达所叙职等本俸最高俸级或已叙年功俸级者,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者,给与二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达所叙职等本俸最高俸级或已叙年功俸级者,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年功俸最高俸级者,给与一个半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留原俸级。
  四、丁等:免职。
  前项所称俸给总额,指公务人员俸给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它法定加给。
  第8条 另予考绩人员之奖惩,列甲等者,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列乙等者,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列丙等者,不予奖励;列丁等者,免职。
  第9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除机关首长由上级机关长官考绩外,其余人员应以同官等为考绩之比较范围。
  第10条 年终考绩应晋俸级,在考绩年度内已依法晋叙俸级或在考绩年度内升任高一官等、职等职务已叙较高俸级,其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官等、职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者,考列乙等以上时,不再晋叙。但项目考绩不在此限。
  第11条 各机关参加考绩人员任本职等年终考绩,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职等之任用资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项所称任本职等年终考绩,指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均任同一职等办理之年终考绩。另予考绩及以不同官等职等并资办理年终考绩之年资,均不得予以并计取得高一职等升等任用资格。但以不同官等职等并资办理年终考绩之年资,得予以并计取得该并资之较低官等高一职等升等任用资格。
  第12条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平时考核及项目考绩,分别依左列规定:
  一、平时考核: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于年终考绩时,并计成绩增减总分。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绩应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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