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公务人员考绩法(2001修正)

公务人员考绩法(民国90年06月20日修正)

  第1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依本法行之。
  第2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应本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旨,作准确客观之考核。
  第3条 公务人员考绩区分如左:
  一、年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同一考绩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绩。
  三、项目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绩。
  第4条 公务人员任现职,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绩;不满一年者,如系升任高一官等职务,得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之年终考绩;如系调任同一官等或降调低一官等职务,得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所叙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政务人员、教育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者,其转任当年未办理考核及未采计提叙官职等级之年资,得比照前项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之年资,合并计算参加年终考绩。
  第5条 年终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行之。
  前项考核之细目,由铨叙机关订定。但性质特殊职务之考核得视各职务需要,由各机关订定,并送铨叙机关备查。
  第6条 年终考绩以一百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丁等:不满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条件,应于施行细则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二、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三、怠忽职守,稽延公务,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确实证据者。
  四、品行不端,或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