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俸级分本俸及年功俸,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四条规定,并就所列俸点折算俸额发给。俸额之折算,必要时,得按俸点分段订定之。
二、本表各职等之俸级,委任分五个职等,第一职等本俸分七级,年功俸分六级,第二至第五职等本俸各分五级,第二职等年功俸分六级,第三职等、第四职等年功俸各分八级,第五职等年功俸十级。荐任分四个职等,第六至第八职等本俸各分五级,年功俸各分六级,第九职等本俸分五级,年功俸分七级。简任分五个职等,第十至第十二职等本俸各分五级,第十职等、第十一职等年功俸各分五级,第十二职等年功俸分四级;第十三职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级。第十四职等本俸为一级。本俸及年功俸之晋级,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规定,但各职等均以晋至最高年功俸俸级为限。
三、本表各职等本俸俸点每级差额,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十个俸点,第六至第九职等为十五个俸点,第十至第十三职等为二十个俸点,各职等年功俸之俸点比照同列较高职等本俸或年功俸之俸点。
四、本表粗线以上为年功俸俸级,粗线以下为本俸俸级。
第5条 加给分下列三种:
一、职务加给:对主管人员或职责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险性者加给之。
二、技术或专业加给:对技术或专业人员加给之。
三、地域加给:对服务边远或特殊地区与国外者加给之。
第6条 初任各官等职务人员,其等级起叙规定如下:
一、高等考试之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一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九职等本俸一级;先以荐任第八职等任用者,叙荐任第八职等本俸四级。
二、高等考试之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二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七职等本俸一级;先以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者,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
三、高等考试之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三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先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者,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
四、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之四等考试及格者,叙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
五、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五等考试及格者,叙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公布前,考试及格人员,初任各官等职务时,其等级起叙规定如下:
一、特种考试甲等考试及格者,初任简任职务时,叙简任第十职等本俸一级;先以荐任第九职等任用者,叙荐任第九职等本俸五级。
二、高等考试之一级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七职等本俸一级;先以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者,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
三、高等考试之二级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先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者,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
四、高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乙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先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者,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
五、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丙等考试及格者,叙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
六、特种考试之丁等考试及格者,叙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
第7条 升官等考试及格人员初任各官等职务等级之起叙,依下列规定:
一、简任升官等考试及格者,初任简任职务时,叙简任第十职等本俸一级。
二、荐任升官等考试及格者,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