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关或基金名称更改者,由更改后之机关或基金主管机关编造。
三、数机关或数基金合并为一机关或一基金者,在未合并以前各该机关或基金之决算,由合并后之机关或基金主管机关代为分别编造。
四、机关之改组、变更致预算分立或基金先合并而后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间之决算,由原机关或原基金主管机关编造。
第10条 (删除)
第11条 政府所属机关或基金在年度终了前结束者,该机关或该基金之主管机关应于结束之日办理决算。但汇编决算之机关仍应以之编入其年度决算。
第12条 机关别之单位决算,由各该单位机关编造之。编造时,应按其事实备具执行预算之各表,并附有关执行预算之其它会计报告、执行预算经过之说明、执行施政计画、事业计画绩效之说明及有关之重要统计分析。
特种基金之单位决算,由各该基金之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办理之。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附属单位决算中关于营业基金决算,应就执行业务计画之实况,根据会计纪录编造之,并附具说明,连同业务报告及有关之重要统计分析,分送有关机关。
各国营事业所属各部门,其资金独立,自行计算盈亏或转投资其它事业,其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应附送各该部门或事业之分决算。
第15条 附属单位决算中关于营业基金决算之主要内容如左:
一、损益之计算。
二、现金流量之情形。
三、资产、负债之状况。
四、盈亏拨补之拟议。
前项第一款营业收支之决算,应各依其业务情形与预算订定之计算标准加以比较;其适用成本计算者,并应附具其成本之计算方式、单位成本、耗用人工与材料数量,及有关资料,并将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分析之。
第一项第三款关于固定资产、长期债务、资金转投资各科目之增减,应将其详细内容与预算数额分别比较。
第16条 附属单位决算中营业基金以外其它特种基金决算,得比照前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17条 国库之年度出纳终结报告,由国库主管机关就年度结束日止该年度内国库实有出纳之全部编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