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填补历年亏损。
乙、提列公积。
丙、分配股息红利或缴库盈余。
丁、其它依法律应行分配之事项。
戊、未分配盈余。
(二)亏损填补:
甲、拨用未分配盈余。
乙、拨用公积。
丙、折减资本。
丁、出资填补。
七、有关投资事项,其完成期限超过一年度者,应列明计画内容、投资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依各年度之分配额,编列各该年度预算。
国营事业办理移转、停业,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86条 附属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在营业基金为盈余之应解库额及亏损之由库拨补额与资本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在其它特种基金,为由库拨补额或应缴库额。
各附属单位预算机关办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积转帐增资时,以立法院通过之当年度各该附属单位预算所列数额为准,不受前项应编入总预算之限制。
第87条 各编制营业基金预算之机关,应依其业务情形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编造分期实施计画及收支估计表,其配合业务增减需要随同调整之收支,并入决算办理。
前项分期实施计画及收支估计表,应报由各该主管机关核定执行,并转送中央主计机关、审计机关及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备查。
第88条 附属单位预算之执行,如因市场状况之重大变迁或业务之实际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办理,并得不受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之限制。
但其中有关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之转投资、资产之变卖及长期债务之举借、偿还,仍应补办预算。
公务机关因其业务附带有事业或营业行为之作业者,该项预算之执行,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89条 附属单位预算中,营业基金以外其它特种基金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为由库拨补额或应缴库额,但其作业剩余或公积拨充基金额,不在此限,其预算之编制、审议及执行,除信托基金依其所定条件外,凡为余绌及成本计算者,准用营业基金之规定。
第90条 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审议及执行,本章未规定者,准用本法其它各章之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91条 立法委员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岁出或减少岁入者,应先征询行政院之意见,指明弥补资金之来源;必要时,并应同时提案修正其它法律。
第92条 未依组织法令设立之机关,不得编列预算。
第93条 司法院得独立编列司法概算。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并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院长认为必要时,得请求列席立法院全院各委员会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