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条 各附属单位预算机关应行缴库数,应依预算所列,由主管机关列入岁入分配预算依期报解。年度决算时,应按其决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结果调整之,分配结果,应行缴库数超过预算者,一律解库。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第79条 各机关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请求提出追加岁出预算:
一、依法律增加业务或事业致增加经费时。
二、依法律增设新机关时。
三、所办事业因重大事故经费超过法定预算时。
四、依有关法律应补列追加预算者。
第80条 前条各款追加岁出预算之经费,应由中央财政主管机关筹划财源平衡之。
第81条 法定岁入有特别短收之情势,不能依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时,应由中央财政主管机关筹划抵补,并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减预算调整之。
第82条 追加预算之编造、审议及执行程序,均准用本法关于总预算之规定。
第83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政院得于年度总预算外,提出特别预算:
一、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
二、国家经济重大变故。
三、重大灾变。
四、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84条 特别预算之审议程序,准用本法关于总预算之规定。但合于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为因应情势之紧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第六章 附属单位预算
第85条 附属单位预算中,营业基金预算之拟编,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遵照施政方针,并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业计画总纲及预算编制办法,拟订其主管范围内之事业计画,并分别指示所属各事业拟订业务计画;根据业务计画,拟编预算。
二、营业基金预算之主要内容如左:
(一)营业收支之估计。
(二)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与其资金来源及其投资计画之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长期债务之举借及偿还。
(四)资金之转投资及其盈亏之估计。
(五)盈亏拨补之预计。
三、新创事业之预算,准用前款之规定。
四、国营事业办理移转、停业或撤销时,其预算应就资产负债之清理及有关之收支编列之。
五、营业收支之估计,应各依其业务情形,订定计算之标准;其应适用成本计算者,并应按产品别附具成本计算方式、单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数量与有关资料,并将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余分配及亏损填补之项目如左:
(一)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