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条 各机关重大工程之投资计画,超过五年未动用预算者,其预算应重行审查。
第68条 中央主计机关、审计机关及中央财政主管机关得实地调查预算及其对待给付之运用状况,并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报告:
一、预算执行机关。
二、公共工程之承揽人。
三、物品或劳务之提供者。
四、接受国家投资、合作、补助金或委办费者。
五、管理国家经费或财产者。
六、接受国家分配预算者。
七、由预算经费提供贷款、担保或保证者。
八、受托办理调查、试验、研究者。
九、其它最终领取经费之人或受益者。
第69条 中央主计机关审核各机关报告,或依第六十六条规定实地调查结果发现该机关未按季或按期之进度完成预定工作,或原定岁出预算有节减之必要时,得协商其主管机关呈报行政院核定,将其已定分配数或以后各期分配数之一部或全部,列为准备,俟有实际需要,项目核准动支或列入剩余办理。
第70条 各机关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经行政院核准动支第二预备金及其归属科目金额之调整,事后由行政院编具动支数额表,送请立法院审议:
一、原列计画费用因事实需要奉准修订致原列经费不敷时。
二、原列计画费用因增加业务量致增加经费时。
三、因应政事临时需要必须增加计画及经费时。
第71条 预算之执行,遇国家发生特殊事故而有裁减经费之必要时,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呈请总统以令裁减之。
第72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各机关已发生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即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应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经核准者,得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应付款或保留数准备。
第73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库剩余应即转入下年度。
第74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转入下年度之应付款及保留数准备,应于会计年度结束期间后十日内,报由主管机关核转行政院核定,分别通知中央主计机关、审计机关及中央财政主管机关。
第75条 误付透付之金额及依法垫付金额,或预付估付之剩余金额,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缴还者,均视为结余,转帐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第76条 继续经费之按年分配额,在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经使用部分,得转入下年度支用之。
第77条 总预算所列各附属单位预算机关应行缴库数,经立法程序审定后如有差异时,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后审定数额,调整预算所列数额并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