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承诺之授权,应以一定之金额于预算内表达。
第9条 因担保、保证或契约可能造成未来会计年度内之支出者,应于预算书中列表说明;其对国库有重大影响者,并应向立法院报告。
第10条 岁入、岁出预算,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资本门。
岁入,除减少资产及收回投资为资本收入应属资本门外,均为经常收入,应列经常门。
岁出,除增置或扩充、改良资产及增加投资为资本支出,应属资本门外,均为经常支出,应列经常门。
第11条 政府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
第12条 政府会计年度于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了,以当年之中华民国纪元年次为其年度名称。
第13条 政府岁入与岁出、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均应编入其预算。并得编列会计年度内可能支付之现金及所需未来承诺之授权。
第14条 政府岁入之年度划分如左:
一、岁入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岁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缴纳期限者,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三、岁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15条 政府岁出之年度划分如左:
一、岁出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岁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三、岁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16条 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预算。
二、单位预算。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四、附属单位预算。
五、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17条 政府每一会计年度,各就其岁入与岁出、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全部所编之预算,为总预算。
前项总预算岁入、岁出应以各单位预算之岁入、岁出总额及附属单位预算岁入、岁出之应编入部分,汇整编成之。
总预算、单位预算中,除属于特种基金之预算外,均为普通基金预算。
第18条 左列预算为单位预算:
一、在公务机关,有法定预算之机关单位之预算。
二、在特种基金,应于总预算中编列全部岁入、岁出之基金之预算。
第19条 特种基金,应以岁入、岁出之一部编入总预算者,其预算均为附属单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