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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2000修正)

预算法(民国89年12月06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预算之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
  预算以提供政府于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
  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并遵守总体经济均衡之原则。
  第2条 各主管机关依其施政计画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称预算案;其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称法定预算;在法定预算范围内,由各机关依法分配实施之计画,称分配预算。
  第3条 称各机关者,谓中央政府各级机关;称机关单位者,谓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无所属机关者,本机关自为一机关单位。
  前项本机关为该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
  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
  第4条 称基金者,谓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现金或其它财产。基金分左列二类:
  一、普通基金:岁入之供一般用途者,为普通基金。
  二、特种基金:岁入之供特殊用途者,为特种基金,其种类如左:
  (一)供营业循环运用者,为营业基金。
  (二)依法定或约定之条件,筹措财源供偿还债本之用者,为债务基金。
  (三)为国内外机关、团体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条件管理或处分者,为信托基金。
  (四)凡经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于营业者,为作业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来源而供特殊用途者,为特别收入基金。
  (六)处理政府机关重大公共工程建设计画者,为资本计画基金。
  特种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5条 称经费者,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左列三种:
  一、岁定经费,以一会计年度为限。
  二、继续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分期继续支用。
  三、法定经费,依设定之条件,于法律存续期间按年支用。
  法定经费之设定、变更或废止,以法律为之。
  第6条 称岁入者,谓一个会计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及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
  称岁出者,谓一个会计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偿还。
  岁入、岁出之差短,以公债、赊借或以前年度岁计剩余拨补之。
  第7条 称未来承诺之授权者,谓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于预算当期会计年度,得为国库负担债务之法律行为,而承诺于未来会计年度支付经费。
  第8条 政府机关于未来四个会计年度所需支用之经费,立法机关得为未来承诺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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