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试委员会会议规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12条 典试委员会开会时,应请监试委员列席。
第13条 典试委员会开会时,得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用人或分发机关首长及办理试务之主管人员。
二、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
第14条 典试委员长之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典试委员会议。
二、指挥监督有关典试事宜。
三、决定各科试题。
四、主持考试事宜。
五、抽阅试卷。
六、签署榜单。
七、签署考试及格证书。
前项第三款所定事项,得商同各组召集人为之;第五款所定事项,得商请各组召集人为之。
典试委员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考试院院长指定典试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15条 典试委员之职责如下:
一、出席典试委员会议。
二、主持分区考试事宜。
三、主持或担任试题命拟、试题疑义处理及试卷评阅之有关事项。
四、主持或担任著作或发明或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之审查事项。
五、主持或担任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事项。
典试委员分组并置有召集人者,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项,由召集人分别主持或分请其它典试委员主持之。
第16条 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之职责分别如下:
一、命拟试题。
二、评阅试卷。
三、审查试题、著作或发明、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
四、担任口试事宜。
五、担任测验、实地考试事宜。
第17条 考选部为配合各项考试,得建立题库试题。
题库试题之命拟、审查,由考选部遴聘具典试委员资格者担任之。
题库试题之命拟、审查、保管、使用、更新等事宜;其办法由考试院定之。
第18条 典试委员及命题委员所命试题,应以密件送典试委员长。
采用题库试题之考试科目,应提报典试委员会,其试题并应由典试委员长商同各组召集人或典试委员抽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