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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典试法(2002修正)

  典试委员会会议规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12条 典试委员会开会时,应请监试委员列席。
  第13条 典试委员会开会时,得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用人或分发机关首长及办理试务之主管人员。
  二、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
  第14条 典试委员长之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典试委员会议。
  二、指挥监督有关典试事宜。
  三、决定各科试题。
  四、主持考试事宜。
  五、抽阅试卷。
  六、签署榜单。
  七、签署考试及格证书。
  前项第三款所定事项,得商同各组召集人为之;第五款所定事项,得商请各组召集人为之。
  典试委员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考试院院长指定典试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15条 典试委员之职责如下:
  一、出席典试委员会议。
  二、主持分区考试事宜。
  三、主持或担任试题命拟、试题疑义处理及试卷评阅之有关事项。
  四、主持或担任著作或发明或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之审查事项。
  五、主持或担任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事项。
  典试委员分组并置有召集人者,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项,由召集人分别主持或分请其它典试委员主持之。
  第16条 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之职责分别如下:
  一、命拟试题。
  二、评阅试卷。
  三、审查试题、著作或发明、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
  四、担任口试事宜。
  五、担任测验、实地考试事宜。
  第17条 考选部为配合各项考试,得建立题库试题。
  题库试题之命拟、审查,由考选部遴聘具典试委员资格者担任之。
  题库试题之命拟、审查、保管、使用、更新等事宜;其办法由考试院定之。
  第18条 典试委员及命题委员所命试题,应以密件送典试委员长。
  采用题库试题之考试科目,应提报典试委员会,其试题并应由典试委员长商同各组召集人或典试委员抽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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