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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共电视法(2001修正)

  一、决定公视基金会之营运方针。
  二、核定年度工作计画。
  三、审核公视基金会年度预算及决算。
  四、决定电台节目方针及发展方向,并监督其执行。
  五、决定分台之设立及废止。
  六、修正公视基金会之章程。
  七、订定、修正关于事业管理及业务执行之重要规章。
  八、遴聘总经理并同意副总经理及其它一级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一0、设立各种咨询委员会。
  一一、其它依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掌理之事项。
  第16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17条 董事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
  董事长对内综理董事会会务,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外代表公视基金会。
  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逾三个月时,董事会得依决议解除其董事长职务。
  第18条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会应报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一、有第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受禁治产或破产宣告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者。但受缓刑宣告或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
  四、经公立医院证明认定身心障碍致不能执行职务者。
  五、其它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于董事职位之行为者。
  第19条 董事出缺逾董事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即依第十三条规定补聘之。依法补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长出缺时,由董事互选一人继任其职务,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20条 董事长为专任有给职。董事为无给职,开会时支给出席费。
  董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请求,得召开临时会。
  董事会之决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21条 公视基金会应设监事会,置监事三至五人,并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
  监事应具有大众传播、法律或会计等相关学识经验。监事之任期及解聘,准用本法有关董事之规定。
  监事会应稽察公视基金会经费使用之情形,及有无违反公视基金会经费财务稽察办法与其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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