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三项情形有异议者,得申请辖区内调解委员会调解之或径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7条 遇有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时,主管机关为维护公共安全与公众福利,得通知系统经营者停止播送节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节目或讯息。
前项原因消灭后,主管机关应即通知该系统经营者回复原状继续播送。
第一项之天然灾害及紧急事故应变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章 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
第8条 中央主管机关设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有线广播电视筹设之许可或撤销许可。
二、有线广播电视营运之许可或撤销许可。
三、执行营运计画之评鉴。
四、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节目使用费用及其它争议之调处。
五、系统经营者间争议之调处。
六、其它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提请审议之事项。
第9条 审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专家学者十人至十二人。
二、交通部、新闻局、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代表各一人。
审议委员会审议相关地区议案时,应邀请各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职权与审议委员相同。
审议委员中,同一政党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其担任委员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活动。
第10条 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委员由行政院院长遴聘,并报请立法院备查,聘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但续聘以一次为限。聘期未满之委员因辞职、死亡或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应予解聘,并得另聘其它人选继任,至原聘期任满时为止。
第11条 审议委员会开会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主持会议之进行。
第12条 审议委员会应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13条 审议委员会之决议方式,由审议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之。
第14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应本公正客观之立场行使职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者。
二、审议委员会委员与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者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为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第15条 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者对于审议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偏颇之虞或其它不适格之原因,得申请回避。
前项申请由主席裁决之。
第16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时,中央主管机关于会议决议后一个月内,得径行或应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该会议所为之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