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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电影法(2002修正)

  电影片映演业,于每一电影片映演时,应将电影片级别于映演场所显著处所揭示,并依前项办法执行之。
  电影片映演业为执行前项规定,得要求观众出示年龄证明。
  第31条 电影片之广告及宣传品,应于使用前送请中央主管机关审定。
  第32条 电影片映演时,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证件临场查验,如发现其映演有依本法应予扣押电影片之情事者,由主管机关扣押其电影。
  省(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扣押电影片时,应即将全案送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第九章 奖励与辅导

  第33条 电影片制作业制作电影片合于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弘扬中华文化,配合国家政策,具有贡献者。
  二、激发爱国情操,鼓舞民心士气,具有宏效者。
  三、阐扬伦理道德,匡正社会风气,具有深远意义者。
  四、开拓国产电影片市场,促进文化交流,有重大贡献者。
  五、参加国际影展,争取国家荣誉,具有特殊表现者。
  第34条 电影片发行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经常发行弘扬中华文化、激发爱国情操、阐扬伦理道德之电影片者。
  二、经常发行高水平之电影片,有显著贡献者。
  三、开拓国产电影片市场,促进文化交流,有显著贡献者。
  第35条 电影片映演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导电影片,表现积极者。
  二、经常映演弘扬中华文化、激发爱国情操、阐扬伦理道德电影片者。
  三、安全设施良好,映演场所整洁者。
  第36条 电影工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创制电影器材有重大贡献者。
  二、改进产制技术有重大贡献者。
  三、开拓国际业务着有实绩者。
  第37条 电影从业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弘扬中华文化、激发爱国情操、阐扬伦理道德,着有功绩者。
  二、争取国家荣誉或推行社会教育,表现优异足资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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