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国片制作辅导金。
二、成立国片院线,予以辅助,或设定国片映演比率。
三、商订电影片映演业与电影片发行业合理之分帐比例。
四、研订发展电影工业之相关措施。
五、其它可促进及维护电影事业发展之措施。
前项损害及有损害之虞之调查、认定及救助措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章 电影片制作业
第6条 电影片制作业,应于办理公司登记前,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发给许可证。
前项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7条 电影片制作业,除纯制作非剧情片者外,应自设立登记之第二年起,每满一年至少制作完成剧情长片一部。但具有正当理由,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电影片发行业
第8条 电影片发行业,应于办理公司登记前,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发给许可证。
前项电影片发行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9条 电影片发行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应至少发行电影片一部。
第四章 电影片映演业
第10条 电影片映演业,应于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前,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发给许可证;映演场所改建者,亦同。
电影片映演业将原映演场所增、减或区隔厅数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电影片映演业许可证。
前二项电影片映演业申请许可之程序、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删除)
第12条 电影片映演业,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之电影片、幻灯片。
第13条 电影片映演业,映演电影片之场次、隔场与清洁时间及映演广告片时间,均应遵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14条 电影片映演业,于每一电影片映演时,应将准演执照备置映演场所。但电影片映演业共映一部电影片,应于映演前检附准演执照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准演执照证明书者,得以准演执照证明书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