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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闻记者法(1945修正)

  第9条 省新闻记者公会,得由该省内县市公会或其联合公会五个以上之发起及全体过半数之同意组织之。其县市公会及其联合公会不满五单位者,得联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组织之。
  第10条 全国新闻记者公会联合会,得由省或其联合公会或院辖市公会十一个以上之发起及全体过半数之同意组织之。
  第11条 在同一区域内同级之新闻记者公会以一个为限。
  新闻记者公会之会员以领有证书而现执行职务之新闻记者为限。
  第12条 新闻记者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新闻学术及新闻事业之研究与发展事项。
  二、关于三民主义之阐发与国策之推进事项。
  三、关于宣扬政令与协助政府之宣传事项。
  四、关于社会文化之促进与地方风习之改良事项。
  五、关于新闻记者品德之砥砺与风纪之整饬事项。
  六、关于新闻记者共同利益之维护增进事项。
  第13条 新闻记者公会之主管机关为各级社会行政机关,其目的事业并受有关机关之指挥监督。
  第14条 新闻记者公会设理事监事,其名额如左:
  一、县市公会或其联合公会理事三人至九人,监事一人至三人。
  二、省公会或其联合公会或院辖市公会理事九人至十七人,监事三人至五人。
  三、全国公会联合公会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监事五人至九人。
  前项各款理事、监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15条 市县新闻记者公会或其联合公会每年开会员大会一次,省以上之新闻记者公会每年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必要时得因理事会之决议或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临时大会。
  第16条 新闻记者公会得向会员征收入会金及常年会费,有必要时,并得经主管机关之核准,筹集事业用费,新闻记者公会每年度终了,应将财产状况报告主管机关并刊布之。
  第17条 新闻记者公会应订立章程,连同会员名册及职员简明履历册各一份呈请主管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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