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定办法,未于期限内缴纳费用者,应依缴纳期限当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缴纳;逾期九十日仍未缴纳者,除移送强制执行外,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家户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第45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仍未补正者,按次处罚。
第46条 违反依第十三条第四项或第十八条所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废止其排放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或勒令歇业。
第47条 污水下水道系统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
第48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依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定办法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废(污)水处理专责人员违反依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定办法者,必要时,得废止其废水处理专责人员合格证书。
第49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或依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定管理办法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业;必要时,并得废止其设置许可证或勒令歇业。
第50条 规避、妨碍或拒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查证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查证工作。
第51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废止其排放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或勒令歇业。
第52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为或停工、停业;必要时,并得废止其排放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或勒令歇业。
第53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废止其注入或排放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或勒令歇业。
第54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止贮存或停工、停业;必要时,并得勒令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