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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众捷运法(2001修正)

  前四项禁建与限建范围之划定、公告、建筑物等之审核、修改、拆除、补偿、勒令停工及废止禁建或限建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46条 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因行车及其它事故致旅客死亡或伤害,或财物毁损丧失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事故之发生,非因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之过失者,对于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伤害,仍应酌给恤金或医疗补助费。但事故之发生系出于被害人之故意行为者,不予给付。
  前项恤金及医疗补助费发给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47条 大众捷运系统旅客之运送,应依交通部指定金额投保责任保险,其部分投保金额,得另以提存保证金支付之。
  前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保证金提存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定之。

第七章 罚则

  第48条 擅自占用或破坏大众捷运系统用地、车辆或其它设施者,除涉及刑责应依法移送侦办外,该大众捷运系统工程建设或营运机构,应通知行为人或其雇用人偿还修复费用或依法赔偿。
  第49条 旅客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者,除补缴票价外,并支付票价五十倍之违约金。
  前项应支付之票价,如旅客不能证明其起站地点者,以该线路全程票价计算。
  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锾:
  一、车辆行驶中,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者。
  二、占用非供旅客乘坐之车厢不听禁止者。
  三、妨碍车门、月台门关闭或擅自开启者。
  四、不按规定处、所出入车站或上下车者。
  五、未经许可在车上或站区内向旅客或公众募捐、销售物品或为其它商业行为者。
  六、拒绝大众捷运系统站、车人员查票或妨害其执行职务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动物进入站区或车辆内者。
  八、于大众捷运系统禁烟区内吸烟,或于禁止饮食区内饮食,或随地吐痰、槟榔汁、槟榔渣、拋弃纸屑、烟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废弃物。
  九、滞留于车站出入口、验票闸门、售票机、电扶梯或其它信道,致妨碍旅客通行或使用,不听劝离者。
  一0、非为乘车在车站之旅客大厅、穿堂层或月台层区域内游荡,致妨碍旅客通行或使用,不听劝离者。
  一一、躺卧于车厢内或月台上之座椅,不听劝阻者。
  一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者。
  有前项情事之一者,大众捷运系统站、车人员得视情节会同警察人员强制其离开站、车或大众捷运系统区域,其未乘车区间之票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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