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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邮政法(2002修正)

  持有前项废止之邮票者,自废止之日起六个月内,得向中华邮政公司换取新票。
  第18条 污损之邮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制邮简上表示价格之花纹有污损时,亦同。

第三章 邮件递送及管理

  第19条 中华邮政公司非依法规,不得拒绝邮件之接受及递送。但禁寄物品或邮件规格不符中华邮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20条 中华邮政公司于接受包裹邮件时,认其内装之物为邮政禁寄物品或有违反邮政法规者,得请求寄件人开拆查验其内容,并为验讫之证明。
  前项寄件人拒绝拆验时,中华邮政公司得拒绝接受该邮件。
  第21条 中华邮政公司得于道路、住宅、商场、工厂、机关、学校、公私团体及其他公众出入处所,设置收受邮件专用器具,以收取邮件,并应得其所有权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之同意。
  第22条 各类邮件,应按其表面所书收件人之地址投递之。但依第二十四条或依第四十八条所订之规则有关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递情形,不在此限。
  邮件无法投递,应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由中华邮政公司招领揭示之。
  经过相当时期,无人领取时,得由中华邮政公司处分之。
  第23条 各类邮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递之。
  前项邮件在未投递前,收件人间发生争议,向中华邮政公司声明,对于其邮件之收受已提起诉讼时,应依确定之判决或诉讼结果投递之。
  第24条 收件地址系地面层以外楼层之邮件,依下列方式投递:
  一、地面层设有管理服务人员或邮件收发处者,各类邮件得交管理服务人员或邮件收发处收领。
  二、无法依前款规定投递、地面层未设有管理服务人员或邮件收发处而仅设置受信设备、对讲机或电铃者,平常邮件投入受信设备,挂号邮件及欠资邮件,请收件人至地面层领取或补付欠资。
  挂号邮件及欠资邮件无法依前项规定投递者,依第四十八条所订之规则有关投递规定办理。
  第25条 中华邮政公司为确认收件人之真伪,得请其出示必要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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