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堛€€銆€鍚�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鍙歌€冮搴�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妗堜緥瓒嬪娍 | 銆€銆€銆€銆€
台湾邮政法(2002修正)

  第7条 除中华邮政公司或经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与邮政、邮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表彰其营业名称、服务或产品。
  第8条 邮件、邮政资产、邮政款项及邮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为检查、征收或扣押之标的。
  第9条 中华邮政公司经营之递送邮件业务及供该项业务使用之邮政公用物、业务单据,免纳一切税捐。
  邮件在航运发生海难时,不分担共同海损。
  第10条 中华邮政公司或其服务人员,不得开拆他人之邮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事实足认内装之物为禁寄物品或不适用优惠资费者。
  二、无法投递之邮件,为退还寄件人所必要者。
  三、其它依法律规定得予拆验者。
  第11条 中华邮政公司或其服务人员因职务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义务;其服务人员离职者,亦同。
  第12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邮政事务对中华邮政公司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第13条 关于各类邮件或其事务,国际邮政公约或协议有规定者,依其规定。但其规定与本法抵触者,除国际邮件事务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二章 邮费及邮票

  第14条 信函、明信片及其它具有通信性质文件之资费,由中华邮政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前项以外邮件之资费,由中华邮政公司自行订定。
  第15条 除中华邮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发行、制作与邮票类似,且具有交付邮资证明之票证。
  第16条 邮费之交付,以邮票或其它表示邮资已付符志证明之。
  邮票、含有邮票符志之明信片或特制邮简,由中华邮政公司拟订式样、图案及价格,报请主管机关层转行政院核定后发行。
  第17条 中华邮政公司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将其发行之邮票废止之。但应于一个月前公告,并停止该邮票售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