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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铁路法(2001修正)

第六章 安全

  第56条 经营旅客、物品运送之铁路机构,应遵行左列规定:
  一、对行车路线之坡度、弯度、变电站、电车线、电力调配、列车调配、行车速度、机车车辆检查、养护、平交道、标志、号志、看守人及车站之设施应妥善规划设计,并设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应予以有效之训练与管理,使其确切了解并严格执行铁路法令之规定。有关行车人员之技能、体格,应施行定期检查及临时检查;经检查不合标准者,应限制、暂停或调整其职务。
  三、对行车事故,应搜集资料调查研究,鉴定责任,并采取预防措施。
  第57条 旅客乘车、托运人托运货物、受货人领取货物,应遵守铁路有关安全法令及站、车人员之指导。
  行人、车辆不得在铁路路线、桥梁、隧道内及站区内非供公众通行之处所通行。
  行人必须跨越铁路路线时,应暂停、看、听,注意两方确无来车,始得通过。但铁路电化区间,除天桥、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铁路路线边坡内及距轨道中心五公尺以内,严禁放牧牲畜。
  第58条 横越电化铁路之电力、通信等线路,应依左列规定:
  一、低于电车线电压之电力、通信或其它线路,应在铁路下穿过。其距离轨面之深度由管线单位与铁路机构协商定之。
  二、高于电车线电压之电力线路,应与电车线保持规定之距离。
  第59条 临近电化铁路之各项设施,应依左列规定:
  一、距铁路轨道中心五公尺以内,不得在地面上装设金属管线、金属结构物或建造建筑物。但系属原有或与行车有关,经施予适当之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铁路轨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内之明线或未含金属遮蔽之通信线路,与铁路平行之长度超过一公里以上者,应对电力干扰采取适当之防护措施。
  三、沿铁路敷设之油管、气管线路,应尽量避免与铁路平行;如无法避免,应采取适当之防护措施。
  四、临近铁路之公路高于铁路之地段,应由该公路之主管机关,在其临近铁路之一边设置护栏。
  五、跨越电化铁路之人行天桥及公路桥梁,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前项防护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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