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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品检验法(2001修正)

  第38条 验证登录依商品之型式为之,基本设计相同之商品得为系列型式。
  第39条 验证登录之申请案,经审查结果符合者,准予登录,并发给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商品验证登录证书之有效期间,依商品种类,由标准检验局公告定之。
  标准检验局办理第一项审查,必要时,得要求生产厂场提供样品,就特定项目执行测试或监督试验。
  第40条 取得验证登录之商品如有变更,应重行申请登录、以系列型式申请登录或向标准检验局申请核准。
  第41条 以诈伪方法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者,标准检验局应撤销之,并限期缴回证书;届期未缴回,得径为公告注销。
  第42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废止其商品验证登录:
  一、经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者。
  二、未依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为标示,经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完成者。
  三、经限期提供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技术文件或样品,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届期仍未提供者。
  四、验证登录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员重大伤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登录者之品质管理证书经注销者。
  六、未缴纳规(年)费,经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者。
  七、商品经公告废止应施验证登录者。
  八、因检验标准之变更,有维护商品之安全、卫生或环保之需要者。

第五章 符合性声明

  第43条 报验义务人应备置技术文件,以确认商品符合检验标准,并据以签具符合性声明书。
  技术文件及符合性声明书应符合之事项及包含之要件,由标准检验局依商品种类定之。
  第44条 适用符合性声明之商品,其试验应向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之指定试验室办理。
  商品系由模块化零组件组装者,如其模块化零组件均为应施检验商品且已符合检验规定,标准检验局得准予该组装完成之商品免经前项试验。
  第45条 适用符合性声明之商品,其生产者于产制过程应采取管制措施,确保其产品符合技术文件之内容,并与技术文件中试验报告之测试样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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