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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贸易法(2002修正)

  一、未经许可输往管制地区。
  二、经核发输入证明文件后,未经许可于输入前转往管制地区。
  三、输入后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原申报用途,供作生产、发展核子、生化、飞弹等军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项之罚金。
  第27-1条 有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或撤销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第27-2条 输出入战略性高科技货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或撤销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一、未经许可输往管制地区以外地区。
  二、经核发输入证明文件后,未经许可变更进口人或转往管制地区以外之第三国家、地区。
  三、输入后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原申报用途,而非供作生产、发展核子、生化、飞弹等军事武器之用。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之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海关得予扣押,经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视需要退运或没入。
  第28条 出进口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它必要措施者。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依输出入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五、有第十七条各款所定禁止行为之一。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提供文件、资料或检查。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妨害商业利益。
  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情形之一,其情节重大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除得依前项处罚外,并得撤销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之工业团体、商业团体违反同条第三项规定时,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签发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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