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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业会计法(2000修正)

  短期投资有公开市场随时可以变现之有价证券,期末应按成本与时价孰低估价。跌价损失应作为当期损失,以后年度之涨价应于原列损失之范围内作为当期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应视投资之性质及影响力之大小,采用成本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权益法评价。
  前项所称权益法,系指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增减变化时,投资公司应依投资比例增减投资之帐面价值,并依其性质作为投资损益或资本公积。
  第45条 各项债权之估价应以扣除估计之备抵呆帐后之余额为准,并分别设置备抵呆帐科目;其已确定为呆帐者,应即以所提备抵呆帐冲转有关债权科目。
  备抵呆帐不足冲转时,不足之数应以当期损失列帐。
  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分别列示。
  第46条 折旧性固定资产之估价,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
  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时,应预估其残值,其依折旧方法应先减除残值者,以减除残值后之余额为计算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仍可继续使用者,不得再提折旧。
  第47条 固定资产之折旧方法,以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生产数量法、工作时间法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折旧方法为准;资产种类繁多者,得分类综合计算之。
  所称平均法,系指依固定资产之估计使用年数,每期提相同之折旧额。
  所称定率递减法,系指依固定资产之估计使用年数,按公式求出其折旧率,每年以固定资产之帐面价值,乘以折旧率计算其当年之折旧额。
  所称年数合计法,系指以固定资产之应折旧总额,乘以一递减之分数,其分母为使用年数之合计数,分子则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顺序,求得各该项之折旧额。
  所称生产数量法,系指以固定资产之估计总生产量,除其应折旧之总额,算出一单位产量应负担之折旧额,乘以每年实际之生产量,求得各该期之折旧额。
  所称工作时间法,系指以固定资产之估计全部使用时间除其应折旧之总额,算出一单位工作时间应负担之折旧额,乘以每年实际使用之工作总时间,求得各该期之折旧额。
  第48条 支出之效益及于以后各期者,列为资产。其效益仅及于当期或无效益者,列为费用或损失。
  数额较为钜大之非常损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负担者,得分期负担之。
  第49条 递耗资产应设置累计折耗科目按期提列折耗额。
  第50条 购入之商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成本为取得成本。
  前项无形资产以自行发展取得者,仅得以申请登记之成本作为取得成本,其发生之研究发展费用,应作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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