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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业会计法(2000修正)

  第38条 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年度决算程序办理终了后,至少保存五年。
  各项会计帐簿及财务报表,应于年度决算程序办理终了后,至少保存十年。但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不在此限。
  第39条 会计事项应取得并可取得之会计凭证,如因经办或主管该项人员之故意或过失,致该项会计凭证毁损、缺少或灭失而致商业遭受损害时,该经办或主管人员应负赔偿之责。
  第40条 商业得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全部或部分会计资料。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六章 入帐基础

  第41条 各项资产应以取得、制造或建造时之实际成本为入帐基础。
  所称实际成本,凡资产出价取得者,指其取得价格及自取得至适于营业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其自行制造或建造者,指自行制造或建造,以至适于营业上使用或出售所发生之直接成本及应分摊之间接费用。
  第42条 资产之取得以现金以外之其它资产或承担负债交换者,应以所付资产之成本或承担负债之现值与取得资产之时价,以其较为明确或较低者入帐。
  受赠资产按时价入帐,并视其性质列为资本公积或其它收入;无时价时得以适当估价计算之。
  所称时价者,系指当时当地之市价而言。
  第43条 存货、存料、在制品、制成品、副产品等盘存之估价,以实际成本为准;成本高于时价时,应以时价为准。跌价损失应列当期损失。
  前项成本得按资产之种类或性质,采用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方法计算之。
  所称个别辨认法,系指个别资产以其实际成本,作为领用或售出之成本。
  所称先进先出法,系指同种类或同性质之资产,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进入部分之成本,作为最先领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称后进先出法,系指同种类或同性质之资产,依照取得次序倒算,以其最后进入部分之成本,作为最先领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称加权平均法,系指同种类或同性质之资产,本期各批取得总价额与期初余额之和,除以该项资产本期各批取得数量与期初数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单价,作为本期领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称移动平均法,系指同种类或同性质之资产,各次取得之数量及价格,与其前存余额,合并计算所得之加权平均单价,作为领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单位成本。
  第44条 有价证券之估价以取得时之实际成本为准,并准用前条规定之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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