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帐簿
第20条 会计帐簿分左列二类:
一、序时帐簿:以事项发生之时序为主而为记录者。
二、分类帐簿:以事项归属之会计科目为主而为记录者。
序时帐簿及分类帐簿,得就事实上之需要采用活页及设置专栏。但应有一种为订本式。
第21条 序时帐簿分左列二种:
一、普通序时帐簿:以对于一切事项为序时登记或并对于特种序时帐项之结数为序时登记而设者,如日记簿或分录簿等属之。
二、特种序时帐簿:以对于特种事项为序时登记而设者,如现金簿、销货簿、进货簿等属之。
第22条 分类帐簿分左列二种:
一、总分类帐簿:为记载各统驭科目而设者。
二、明细分类帐簿:为记载各统驭科目之明细科目而设者。
第23条 商业必须设置之帐簿,为普通序时帐簿及总分类帐簿。制造业或营业范围较大者,并得设置记录成本之帐簿,或必要之特种序时帐簿及各种明细分类帐簿;但其会计组织健全,使用总分类帐科目日计表者,得免设普通序时帐簿。
第24条 商业所置帐簿,均应按其页数顺序编号,不得撕毁。
第25条 商业应设置帐簿目录,记明其设置使用之帐簿名称、性质、启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页数,由商业负责人及经办会计人员会同签字。
第26条 商业帐簿所记载之人名帐户,应载明其人之直实姓名,并应在分户帐内注明其住所,如为共有人之帐户,应载明代表人之直实姓名及住所。
商业帐簿所记载之财物帐户,应载明其名称、种类、价格、数量及其存置地点。
第四章 会计科目、财务报表
第27条 会计科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分左列九类:
一、资产类:指流动资产、基金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耗资产、无形资产、其它资产等项。
二、负债类:指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其它负债等项。
三、业主权益类:指资本或股本、公积、盈亏等项。
四、营业收入类:指销货收入、劳务收入、业务收入、其它营业收入等项。
五、营业成本类:指销货成本、劳务成本、业务成本、其它营业成本等项。
六、营业费用类:指推销费用、管理及总务费用等项。
七、营业外收入及费用类: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费用等项。
八、非常损益类:指性质特殊且非经常发生之项目。
九、所得税:指本期应负担之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