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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法(2001修正)

  新式样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联合新式样专利权期限与原专利权期限同时届满。
  第一项暂准发生专利权之效力,因申请不合程序致申请行为不受理或因异议成立不予专利审查确定,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110条 申请新型专利后改请新式样专利者,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改请案之申请日。但在原申请案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后改请者,以改请之日为改请案之申请日。
  第111条 申请独立新式样专利后改请联合新式样专利者,或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后改请独立新式样专利者,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改请案之申请日。但在原申请案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后改请者,以改请之日为改请案之申请日。
  第112条 申请新式样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图说及宣誓书,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之。图说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
  申请权人为雇用人、受让人或继承人申请时,应叙明创作人姓名,并附具雇佣、受让或继承证明文件。
  第一项图说,除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外,并应叙明物品之用途及新式样物品创作特点,使熟习该项技艺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
  第113条 申请新式样专利以规费缴纳及前条第一项所规定之申请书、图说齐备之日为申请日。其图说以外文本提出者,应于专利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文件齐备日。
  第114条 以新式样申请专利,应指定所施予新式样之物品。
  第115条 公告中之新式样,任何人认有违反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三项或第一百二十二条准用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认有不合第五条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异议书,附具证明文件,向专利专责机关提起异议。
  异议人补提理由及证据,应自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之。
  第116条 专利专责机关于审查新式样专利时,得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申请人或异议人限期为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至专利专责机关面询。
  二、补送模型或样品。
  三、补充、修正图说。
  前项第二款之补送模型或样品,专利专责机关必要时得至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勘验。
  依第一项第三款所为之补充、修正,不得变更申请案之实质。于审定公告后提出之补充、修正,并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始得为之:
  一、误记之事项。
  二、不明了之记载。
  第117条 新式样专利权人就其指定新式样所施予之物品,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新式样及近似新式样专利物品之权。
  新式样专利权范围,以图说所载之申请专利范围为准;必要时,得审酌创作说明。
  第117-1条 联合新式样专利权从属于原新式样专利权,不得单独主张,且不及于近似之范围。
  原新式样专利权撤销或消灭者,联合新式样专利权应一并撤销或消灭。
  第118条 新式样专利权之效力不及于下列各款情事:
  一、为研究、教学或试验实施其新式样,而无营利行为者。
  二、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在申请前六个月内,于专利申请人处得知其新式样,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此限。
  三、申请前已存在国内之物品。
  四、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经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在举发前善意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六、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品贩卖后,使用或再贩卖该物品者。上述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
  前项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使用人,限于在其原有事业内继续利用;第六款得为贩卖之区域,由法院依事实认定之。
  第118-1条 前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被授权人,因该专利权经举发而撤销之后仍实施时,于收到专利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之权利金。
  第119条 新式样专利权人得就所指定施予之物品,以其新式样专利权让与、信托或授权他人实施,非经向专利专责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联合新式样专利权不得单独让与、信托或授权。
  第120条 新式样专利权人对于请准专利之图说,认有误记或不明了之事项,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更正。
  前项更正,专利专责机关于核准后,应将其事由刊载专利公报。
  第121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专利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撤销其新式样专利权,并限期追缴证书,无法追回者,应公告证书作废:
  一、违反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或第一百二十二条准用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二、新式样专利权人为非新式样专利申请权人者。
  第122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前段、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规定,于新式样专利准用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定期间,于新式样专利案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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