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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2002修正)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民国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1条 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2条 犯罪被害人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它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犯罪行为:指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或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依中华民国法律有刑罚规定之行为及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不罚之行为。
  二、犯罪被害补偿金:指国家依本法补偿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损失之金钱。
  第4条 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得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
  前项犯罪被害补偿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支付;所需经费来源如下:
  一、法务部编列预算。
  二、监所作业者之劳作金总额提拨部分金额。
  三、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财产经依法没收变卖者。
  第5条 犯罪被害补偿金之种类及支付对象如下:
  一、遗属补偿金:支付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
  二、重伤补偿金:支付因犯罪行为被害而受重伤者。
  前项补偿金应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请人之申请分期支付。
  第6条 得申请遗属补偿金之遗属,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孙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项第二、三、四款所列遗属,申请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补偿金者,以依赖被害人扶养维持生活者为限。
  第7条 被害人因重伤无法申请重伤补偿金时,得由前条第一项所列之亲属依序代为申请。
  第8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遗属补偿金:
  一、故意或过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二、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请遗属补偿金之先顺序或同顺序之遗属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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