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幼儿教育法(2002修正)

  幼儿园儿童得按年龄分班,每班置教师二人。
  幼儿园行政组织及职员编制,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9条 幼儿园置园长一人,综理园务,专任,得担任本园教学。但学校、机关、团体附设之幼儿园园长,得由各该单位遴选合格人员兼任。
  第10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园长由各该政府派任。
  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幼儿园,其园长由该机构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园长由校长遴选合格人员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任。
  私立幼儿园,其园长由董事会遴选合格人员聘任;未设董事会者,由设立机构、团体或创办人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均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第11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教师由各该政府派任。
  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幼儿园,其教师由校长遴选合格人员聘任。
  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教师由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遴选合格人员派任。
  私立幼儿园,其教师由园长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第12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以由幼稚师资培育机构毕业者担任为原则。但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亦得担任:
  一、专科以上学校有关系、科毕业者。
  二、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规定取得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者。
  幼儿园园长、教师之登记、检定及遴用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3条 公立幼儿园园长、教师、职员之待遇、退休、抚恤、保险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国民小学教师、职员之规定办理。
  公立幼儿园园长、教职员之成绩考核,比照公立国民小学校长、教职员之规定办理。
  私立幼儿园园长、教师、职员之待遇、退休、抚恤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稚园参照有关法令订定章则,筹措专款办理,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私立幼儿园办妥财团法人登记者,其园长、教师、职员之保险,准用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14条 私立幼儿园办理成绩卓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奖励;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