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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幼儿教育法(2002修正)

  一、园则:包括儿童之人数、班级数、儿童入园出园之手续及免费名额等。
  二、设园园址、园舍所有权证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经公证之契约。
  三、园舍平面图及设备一览表。
  四、财产目录。
  五、基金存款证明文件;其属财团法人者,以法人名义专户储存;非属财团法人者,应以负责人,并列幼儿园名义专户储存。
  六、园长及教职员名册。
  第6-2条 私立幼儿园依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设董事会者,其董事会应依左列各款办理:
  一、董事名额五人至十一人,并互推一人为董事长。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创办人担任外,其余由创办人遴选适当人员充任,并召开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三、董事会成立后三十日内,应检同左列文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
  (二)董事名册。
  (三)董事受聘同意书。
  (四)董事会成立会议纪录。
  四、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董事会组织章程之制订及修订。
  (二)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三)园长之选聘及解聘。
  (四)园务发展计画及报告之审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运用。
  (六)经费之筹措。
  (七)预算、决算之审核。
  (八)财务之监督。
  五、董事会每学期应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
  第6-3条 私立幼儿园园址迁移,应先由董事会或负责人开具左列文件、资料,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
  一、拟迁往之园址、面积及园舍平面图。
  二、园舍及设备一览表。
  三、园址及园舍所有权证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经公证之契约。
  第7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儿园之董事或负责人: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曾任公务人员受撤职或休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职期间尚未届满者。
  六、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七、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第8条 幼儿园教学每班儿童不得超过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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