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教科图书,由教育部审定,必要时得编定之。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由学科及课程专家、教师及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等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组织由教育部定之。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教科图书,由学校校务会议订定办法公开选用之。
第9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各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应为专任,并采任期制,在同一学校得连任一次。
国民中、小学校长任期届满时得回任教师。
县(市)立国民中、小学校长,由县(市)政府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任期届满之现职校长或曾任校长人员中遴选后聘任之。
直辖市立国民中、小学校长,由直辖市政府教育局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任期届满之现职校长或曾任校长人员中遴选后,报请直辖市政府聘任之。
师范校院及设有教育院系之大学所设附属国民中、小学校长,由各该校、院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各该校、院或其附属学校教师中遴选合格人员,送请校长聘兼(任)之,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前三项遴选委员会应有家长会代表参与,其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遴选委员会之组织及运作方式,分别由组织遴选委员会之机关、学校定之。
第10条 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召集主持。
校务会议以校长、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家长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之。其成员比例由设立学校之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视规模大小,酌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或教导处、总务处,各置主任一人及职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就专任教师中聘兼之,职员由校长遴用,均应报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设辅导室或辅导教师。辅导室置主任一人及辅导教师若干人,由校长遴选具有教育热忱与专业知能教师任之。辅导主任及辅导教师以专任为原则。
辅导室得另置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辅导人员及义务辅导人员若干人。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设人事及主计单位,学校规模较小者,得由其它机关或学校专任人事及主计人员兼任;其员额编制标准,依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11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师应为专任。但必要时,得依法聘请兼任教师,或聘请具有特定科目、领域专长人员,以部分时间担任教学支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