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各处得分设各组、馆,组置组长一人,馆置主任一人,办理有关事务;由各处主任商请校长任用之。
第11条 公立专科学校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总务主任及各科主任,均应采任期制;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2条 专科学校应视实际需要,设实习就业辅导室,办理学生实习及就业辅导等事宜;置主任一人,由校长就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中聘兼之。
第13条 专科学校应依照教学及实习之需要,分别附设各种实习或实验机构;其办法由学校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14条 专科学校得置秘书一人或二人,由校长任用之。
第15条 专科学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人员及雇员若干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16条 专科学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员及雇员若干人;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人事单位之设置,私立专科学校得斟酌情形办理。
第17条 专科学校各组、室、馆及附设机构,得各置职员若干人,由校长任用之。
第18条 专科学校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总务主任、各科主任、实习就业辅导主任、专任教师代表及校长指定之其它重要单位主管组成之,校长为主席。
第19条 校务会议审议左列事项:
一、预算。
二、科与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及废止。
三、教务、训导、总务及实习就业辅导上之重要事项。
四、学校内部各种重要章则。
五、校长交议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20条 专科学校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总务主任、实习就业辅导主任、各科主任、军训总教官及校长指定之其它单位主管组成之,校长为主席;协助校长处理有关校务事项。
第21条 专科学校设教务会议,以教务主任、科主任及专任教师代表组织之,教务主任为主席;讨论教务上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