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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2002修正)

  校务会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其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之。
  第14条 校务会议审议左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画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它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第15条 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及其它单位主管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16条 大学设教务、学生事务、总务、院务、系务、所务等会议,并得设与教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有关之其它会议;其功能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之。
  第17条 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并出席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
  大学应保障并辅导学生成立自治团体,处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与权益有关事项;并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
  前二项之办法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第四章 教师分级及聘用

  第18条 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
  大学得设讲座,由教授主持。
  大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协助之。
  大学得延聘研究人员从事研究计画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工作。
  第19条 大学教师之聘任,分为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三种;其聘任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于传播媒体或学术刊物刊载征聘信息。初聘、续聘期限及长期聘任资格等有关规定,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经长期聘任者,非有重大违法失职之情事,经系(所)务会议议决,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之裁决,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师不服解聘或停聘处置者,得向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
  第20条 大学设校、院、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教师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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