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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2002修正)

  第8条 各大学应依本法规定,拟定组织规程,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第9条 大学得依其规模置副校长一人或二人,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并推动学术研究,采任期制,由校长循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遴选教授报请教育部备案后聘兼之。
  第10条 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办理系务;各单独设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
  院长、系主任、所长,采任期制,由各该院、系、所依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
  第11条 大学应设左列单位:
  一教务处:掌理注册、课务、出版及其它教务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课外活动指导、卫生保健及其它辅导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营缮、保管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图书馆:负责搜集教学研究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体育室:负责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
  六军训室:负责军训及护理课程之规划与教学。
  七秘书室:办理秘书事务。
  八人事室:办理人事事务。
  九会计室: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前项各单位得分组办事。
  大学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得设各种研究中心、电子计算器中心及其它单位;其办法由学校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12条 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置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一人,由校长聘请教授兼任。但总务长得聘请职级相当之人员兼任或担任之。
  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及其它学术行政单位主管,均采任期制。
  第13条 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代表组织之。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之三分之二为原则,其余出、列席人员之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之。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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