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各级学校教师在职期间应主动积极进修、研究与其教学有关之知能;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3条 教师在职进修得享有带职带薪或留职停薪之保障;其进修、研究之经费得由学校或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列预算支应,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章 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及保险
第24条 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付采储金方式,由学校与教师共同拨缴费用建立之退休抚恤基金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担最后支付保证责任。储金制建立前之年资,其退休金、抚恤金、资遣金之核发依原有规定办理。教师于服务一定年数离职时,应准予发给退休抚恤基金所提拨之储金。
前项储金由教师及其学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储备之。
公私立学校教师互转时,其退休、离职及资遣年资应合并计算。
第25条 教师退休抚恤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应设置专门管理及营运机构办理。
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及保险,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教师组织
第26条 教师组织分为三级:在学校为学校教师会;在直辖市及县(市)为地方教师会;在中央为全国教师会。
学校班级数少于二十班时,得跨区(乡、镇)合并成立学校教师会。
各级教师组织之设立,应依人民团体法规定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报备、立案。
地方教师会须有行政区内半数以上学校教师会加入,始得设立。全国教师会须有半数以上之地方教师会加入,始得成立。
第27条 各级教师组织之基本任务如下:
一、维护教师专业尊严与专业自主权。
二、与各级机关协议教师聘约及聘约准则。
三、研究并协助解决各项教育问题。
四、监督离职给付储金机构之管理、营运、给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参与教师聘任、申诉及其它与教师有关之法定组织。
六、制定教师自律公约。
第28条 学校不得以不参加教师组织或不担任教师组织职务为教师聘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