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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使用牌照税法(2001修正)

  附注:曳引车之税额按货车税额加征三十%。

         机器脚踏车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使用牌照税法第六条附表三)


┌────────────┬───────────────┐
│ 辆种类及税额 (新台币) │               │
│     \      │   机  器  脚  踏  车  │
│汽缸总排气量 (立方公分) │               │
├────────────┼───────────────┤
│一五0(含一五0以下)   │              0 │
├────────────┼───────────────┤
│一五一~二五0      │          一、六五0 │
├────────────┼───────────────┤
│二五一~五00      │          五、四00 │
├────────────┼───────────────┤
│五0一~六00       │         一0、0八0  │
├────────────┼───────────────┤
│六0一以上        │         二三、0四0 │
└────────────┴───────────────┘

第三章 免税范围

  第7条 下列交通工具,免征使用牌照税:
  一、属于军队装备编制内之交通工具。
  二、在设有海关地方行驶,已经海关征收助航服务费之轮船。
  三、专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帜之交通工具:如警备车、侦查勘验用车、追捕提解人犯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及海难救险船等。
  四、卫生机关及公共团体设立之医院,专供卫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帜之交通工具:如救护车、诊疗车、洒水车、水肥车、垃圾车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机构及人员之交通工具,经外交部核定并由交通管理机关发给专用牌照者。
  六、专供运送电信邮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设备或特殊标帜之交通工具。
  七、专供教育文化之宣传巡回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帜者。
  八、专供持有身心障碍手册,并领有驾驶执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辆为限。但因身心障碍情况,致无驾驶执照者,每户以一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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