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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烟酒管理法

  第47条 明知为私烟、私酒,而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48条 产制或输入劣烟、劣酒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劣烟、劣酒,而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49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三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50条 经许可设立之烟酒制造业者,其负责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通知其限期更换负责人;逾期未更换者,撤销其许可。
  一、有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
  二、犯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第51条 经许可设立之烟酒进口业者,其负责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通知其限期更换负责人;逾期未更换者,撤销其许可。
  一、有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
  二、犯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第52条 烟酒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之标示规定而为制造或进口行为者,按查获次数每次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限期回收补正;逾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机关停止其制造或进口六个月至一年,并没入违规之烟酒。
  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不符本法标示规定之烟酒,处贩卖或转让者查获物查获时现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锾,并没入违规之烟酒。
  第53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而为酒之广告或促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报纸、杂志、图书事业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刊载酒广告者,由地方新闻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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