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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烟酒税法(2002修正)

烟酒税法(民国91年06月12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规定之烟酒,不论在国内产制或自国外进口,应依本法规定征收烟酒税。
  第2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产制:包括制造、分装等有关行为。
  二、烟:指全部或一部以烟草或其代用品作为原料,制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或闻用之制成品。其分类如下:
  (一)纸烟:指将烟草切丝调理后,以卷烟纸卷制,加接或不接滤嘴之烟品。
  (二)烟丝:指将烟草切丝,经调制后可供吸用之烟品。
  (三)雪茄:指以雪茄种烟草,经调理后以填充叶为蕊,中包叶包裹、再以外包叶卷包成长条状之烟品,或以雪茄种烟叶为主要原料制成,
  烟气中具有明显雪茄烟香气之非叶卷雪茄烟。
  (四)其它烟品:指纸烟、烟丝、雪茄以外之烟品。
  三、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零点五之饮料、其它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它制品。但不包括烟酒管理法第四条得不以酒类管理之酒类制剂。其分类如下:
  (一)酿造酒类:指以榖类、水果类及其它含淀粉或糖分之植物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酿制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1.啤酒:指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榖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含碳酸气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2.其它酿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酿造酒类,包括各种水果酿造酒、榖类酿造酒及其它经酿造方法制成之酒类。
  (二)蒸馏酒类:指以榖类、水果类及其它含淀粉或糖分之植物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含酒精饮料。
  (三)再制酒类:指以酒精、蒸馏酒或酿造酒为基酒,加入动植物性辅料、药材或矿物或其它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之酒类,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四)米酒:指以米类为原料,采用阿米诺法制造,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调合酒精而制得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在包装上标示专供烹调用酒之字样者。
  (五)料理酒:以榖类或其它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酿造酒、蒸馏酒、酒精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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