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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收支划分法(1999修正)

  三、民政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公职人员选举、役政、地政、户政、消防与其它民政之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四、财务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税务、库务、金融、公产等经费之支出均属之。
  五、教育科学文化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六、经济建设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经济、工、矿、农林、水利、渔牧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七、交通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铁道、公路、航运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八、警政支出:关于直辖市警察等经费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九、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社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0、社会福利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医疗保健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一、移殖支出:关于直辖市办理开垦、移殖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二、债务支出:关于直辖市债券、借款等债务之付息与其折扣及手续费等之支出均属之。
  一三、公务员退休及抚恤金之支出:关于直辖市公务人员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支出均属之。
  一四、损失赔偿支出:关于直辖市各机关货币票据证券兑换买卖之损失,直辖市市营事业亏损之弥补及其它损失赔偿之支出均属之。
  一五、信托管理支出:关于直辖市委托代管及代办事项之支出均属之。
  一六、协助支出:关于直辖市协助中央或其它协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七、特种基金支出:关于直辖市特种基金之支出均属之。
  一八、其它支出:关于直辖市其它依法之支出均属之。
  丁县(市)支出
  一、政权行使支出:关于县(市)民或县(市)民代表及县镇(市)议会对县(市)行使政权之支出均属之。
  二、行政支出:关于县(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之各项支出均属之。
  三、民政支出:关于县(市)办理公职人员选举、役政、地政、户政、消防与其它民政之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四、财务支出:关于县(市)办理税务、库务、金融、公产等经费之支出均属之。
  五、教育科学文化支出:关于县(市)办理教育、科学、文化、娱乐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六、经济建设支出:关于县(市)办理经济、工、矿、农林、水利、渔牧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七、交通支出:关于县(市)办理铁道、公路、航运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八、警政支出:关于县(市)警察经费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九、社区发展及环境保护支出:关于县(市)办理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0、社会福利支出:关于县(市)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医疗保健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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