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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收支划分法(1999修正)

  一、政权行使支出:关于国民或国民代表对中央行使政权之支出均属之。
  二、国务支出:关于总统府之各项支出均属之。
  三、行政支出: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部会处之支出均属之。
  四、立法支出:关于立法院各项支出均属之。
  五、司法支出:关于司法院及所属机关业务之支出与法务部所管检察、监所及保安处分业务之支出均属之。
  六、考试支出:关于考试院及所属机关行使考试、铨叙权之支出均属之。
  七、监察支出:关于监察院及所属机关行使监察、审计权之支出均属之。
  八、民政支出:关于办理中央民意代表选举、户政、役政、警政、消防、地政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九、外交支出:关于使领经费及其它外交支出均属之。
  一0、国防支出:关于陆海空军之经费及其它国防支出均属之。
  一一、财务支出:关于中央办理税务、库务、金融、公产等经费之支出均属之。
  一二、教育科学文化支出:关于中央办理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三、经济建设支出:关于中央办理经济、工、矿、农林、水利、渔牧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四、交通支出:关于中央办理陆、海、空运及邮政、电讯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五、社区发展及环境保护支出:关于中央办理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事业及补助支出均属之。
  一六、社会福利支出:关于中央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医疗保健等事业及补助支出均属之。
  一七、边政支出:关于边疆蒙藏等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八、侨政支出:关于侨务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九、移殖支出:关于中央办理屯垦、移民事业及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二0、债务支出:关于中央国内外公债库券、借款等债务之付息与其折扣及手续费等之支出均属之。
  二一、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关于中央公务人员之退休及抚恤金之支出均属之。
  二二、损失赔偿支出:关于中央各机关货币票据证券兑换买卖之损失,国营事业亏损之弥补及其它损失赔偿之支出均属之。
  二三、信托管理支出:关于中央委托代管及代办事项之支出均属之。
  二四、补助支出:关于中央补助下级政府或其它补助之支出均属之。
  二五、特种基金支出:关于中央特种基金之支出均属之。
  二六、其它支出:关于中央其它依法之支出均属之。
  乙(删除)
  丙直辖市支出
  一、政权行使支出:关于直辖市市民或市民代表及市议会对市行使政权之支出均属之。
  二、行政支出:关于直辖市市政府及所属各处局之支出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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