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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收支划分法(1999修正)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丁县(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土地税。
  1.地价税:在县占总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2.田赋: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3.土地增值税:占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房屋税:在县占总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三)使用牌照税。
  (四)契税: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五)印花税。
  (六)娱乐税: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七)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八)烟酒税:依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应由中央分配该县(市)之税课收入。
  (九)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应由中央统筹分配该县(市)之税课收入。
  (一0)特别税课: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款举办之税。
  (一一)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工程受益费收入。
  三、罚锾及赔偿收入。
  四、规费收入。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及协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戌乡(镇、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二)地价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三十给与。
  (三)田赋: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全部给与。
  (四)房屋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四十给与。
  (五)契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六)娱乐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全部给与。
  (七)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四项规定由中央及县统筹分配该乡(镇、市)之税课收入。
  (八)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工程受益费收入。
  三、罚款及赔偿收入。
  四、规费收入。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甲中央支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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