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丁县(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土地税。
1.地价税:在县占总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2.田赋: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3.土地增值税:占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房屋税:在县占总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三)使用牌照税。
(四)契税: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五)印花税。
(六)娱乐税:在市全部为市收入。
(七)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八)烟酒税:依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应由中央分配该县(市)之税课收入。
(九)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应由中央统筹分配该县(市)之税课收入。
(一0)特别税课: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款举办之税。
(一一)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工程受益费收入。
三、罚锾及赔偿收入。
四、规费收入。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及协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戌乡(镇、市)收入
一、税课收入:
(一)遗产及赠与税:由中央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二)地价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三十给与。
(三)田赋: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全部给与。
(四)房屋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四十给与。
(五)契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给与。
(六)娱乐税:由县在该乡(镇、市)征起收入全部给与。
(七)统筹分配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四项规定由中央及县统筹分配该乡(镇、市)之税课收入。
(八)临时税课:依第十九条举办之临时性税课。
二、工程受益费收入。
三、罚款及赔偿收入。
四、规费收入。
五、信托管理收入。
六、财产收入。
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
八、补助收入。
九、捐献及赠与收入。
一0、自治税捐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甲中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