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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部组织法(1991修正)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五、关于款项之出纳事项。
  六、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七、不属于其它各司、处、室事项。
  第8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之处理、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报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公报编辑及发行事项。
  六、关于施政之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八、关于资料搜集、研究事项。
  九、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0、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9条 财政部设国库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0条 财政部设赋税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1条 财政部设国有财产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2条 财政部设各地区国税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3条 财政部设各地区支付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4条 财政部设财税资料中心;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5条 财政部设关税总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6条 财政部设财税人员训练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6-1条 财政部设金融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7条 财政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18条 财政部置政务次长一人,职位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至二人,职位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19条 财政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十人,技监二人,司长三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五人,执行秘书一人至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等;秘书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稽核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视察二十人,编译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九人,稽核十一人,视察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六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科员八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四十一,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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